据“世说新语”微信官方账号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向《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匹配《反垄断法(修正案)》,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据介绍,目前《暂行规定》共有65条,本修订共修改22条,增加12条,删除1条,修改76条。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六个方面:
(一)关于经营者集中检查期间的打卡制度。根据《反垄断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针对适用暂停计算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间的三种情形,制定启动条件、恢复条件和适用程序。
(二)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和调查。根据《反垄断法(修正案)》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查或调查程序的配套规定适用于按要求申报或不申报的经营者。
(三)对违法经营者实施集中查处。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集中实施”的概念。二是规定第三方配合调查的义务。三是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相关措施参照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实施。
(4)实体标准和程序规定。首先明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定义和上一会计年度的实体标准。二是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备案”程序改为“正式受理”程序。
(5)提高考试质量和效率。一是提出完善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考试制度,加强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执法力度,定期评估考试结果。二是丰富附加限制条件的类型,在结构条件中包含数据剥离,在行为条件中包含保持独立性、修改平台规则或算法、不降低互操作性。
(6)法律责任。一是增加了申报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责任。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决定不接受其代理人的申报。二是根据《反垄断法(修正案)》,增加了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拒绝、阻碍执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第三,强化受托人和剥离买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