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4.51亿元,陕西对省水泥协会及十三家水泥企业垄断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7月9日报道。近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下,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垄断法》、白瑶特种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隅冀东水泥贸易有限公司、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冀东海德堡(扶风)水泥有限公司、陕西盛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铜川盛威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生态水泥有限公司、礼泉海螺有限公司、赣县海螺有限公司、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宝鸡奚仲金陵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奚仲凤凰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千阳海螺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水泥企业,对其订立、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连带罚款约4.51亿元。 同时向当事人发出《行政指导书》号,从“认真学习反垄断监管政策、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完善内部竞争合规制度、维护行业良好竞争秩序”四个方面提出了12条行政指导意见,为当事人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要求其严格按照《反垄断法》号进行全面整改,实现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9年7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正式对陕西省水泥协会及涉案水泥企业立案调查。期间依法进行了现场勘查和相关人员查询,查阅、复制了相关文件资料,获取了大量证据材料;对水泥行业上下游相关企业进行广泛调查取证;多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经查,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涉案水泥企业在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或自发组织的行业会议、聚会、微信聊天等活动中,多次就水泥产品销售价格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然后同时实施相同或相似的提价行为。调查表明,上述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陕西关中水泥市场的竞争,破坏了建材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竞争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的规定: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陕西水泥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010-10。公平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反垄断的要求,以公平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为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