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困难群众危重病医疗费用负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议山西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底,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
其中,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大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救助。 对患病贫困、重病的患者,实际给予一定的救助。 救助费用主要涵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严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住院救助方面,基层首诊复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贫困户、返贫人口、受监控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收住院押金; 同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发起标准和救助比例。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不设支付标准,特困人员通过医疗救助得到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基层家庭成员的支付标准为山西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支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